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现对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后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养老金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其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2 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第三条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三、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每年随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作同步调整。 四、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 五、关于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退休手续的办理及养老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可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并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向其帐户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索取有关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等资料,经审核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 3、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凭本人《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每月15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地点领取养老金。 六、凡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失业的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并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按本市规定的当年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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