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交的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的,上海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就中心下发的《个人住房贷款须知》第一条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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