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1-12-2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026次 为加强上海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局昨天发出通知,对本市城市住房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的价格补贴标准作出规定。 凡在上海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居住房屋;――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市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安置的;――时间为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为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为(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 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的价格补贴均适用本计算方法。 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定一个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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