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左边()右边办理本项目。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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