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就应该要缴纳; 其实《》本来是出于保护大学生就业利益的一个方法,各方(学校、企业和学生)都有义务维护起左边法律右边效应,《三方协议》只是一种约定,并不适合,比较接近的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是《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然,企业也不能因此而漫天要价,要求应届生支付高额违约金,《》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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