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职业资格: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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