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户籍学生在沪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精神,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需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在指定时间持相关证件(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预防接种卡),前往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申请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按照居住地统筹安排就读学校。据此,建议你直接与在沪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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