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定为遗弃儿童罪,几种恶劣情节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3、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4、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等。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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