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5月1日生效) 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此前,上海市房地局和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已经明确“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由此可见,此次“社区公共户”改革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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