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如下:一、准备好以下材料:1、双方(男、女);2、双方(男、女);3、双方(男、女)户口本;4、以上三种证件复制件(其中户口本只需户主、本人的那两页复印件);5、。二、由迁出户口一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三、由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四、由迁入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迁出方的户口接收证明。五、迁出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出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六、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迁出方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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