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集体户口,如果是合法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需要办理。 如果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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