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本身并无"好"与”不好“之分,只是哪种更适合当事人的问题: 1、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居住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待遇; 2、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两者户口所在地不一样的,对应的学区及师资力量都是有差别的; 3、农业户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当地的集体经济利益及发展前景方面,而且现在很多地区已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提,就是农村股份制改革,户口迁移不会对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造成影响; 4、当事人应综合本人的生活重心、子女的教育方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影方面考虑户口是否迁移即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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