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2、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5、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6、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7、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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