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海军)近日,达旗户籍的李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咨询称,自己领养的孩子户籍是鄂前旗,现想将孩子的户口落到达旗。同时希望将孩子原本户口注销,按照新生儿政策重新下户至达旗。请相关部门核实答复。 就此,市长热线联系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就反映人反映问题答复如下:依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十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反映人李先生领养的小孩已在鄂前旗申报户口,故小孩身份信息已登记且终身不变,不能再次按照新生儿政策重新落户。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反映人李先生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养小孩的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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