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性质:是在当事人后,办理落户时就确定的,不需要特意办理: 1、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在当事人申请户口迁出,领取证时,就已经注销; 2、当事人只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等,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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