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0)16号】 申报条件: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结婚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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