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条件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2、申请人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2)《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4)市外迁入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2]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簿到禅城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户口办理窗口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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