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06〕89号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精神,为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的迁移工作,由录取的高等学校负责协商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后集中办理。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非本市常住户口),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出具盖有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新生名册还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历年来未办理迁户的其他在校学生,可按此程序补办。三、本通知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范围是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请各高等学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依法办学的高度认真严谨做好此项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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