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专发〔1992〕11号【发布日期】1992-08-05【生效日期】1992-08-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1号) 199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是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感到不明确。为了顺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提出要求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其原工作单位应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与原工作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借调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问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借调单位。 四、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常见问题答疑 1、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必须由在职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2、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 答:按照《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的规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如何评定职称?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4、留学人员进站如何办理? 答: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后直接(未回原单位报到)进入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留学人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有在职单位的留学博士回国后直接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5、博士后子女可否在进站当地中考、高考? 答:可以。博士后人员可以凭全国或授权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在进站单位所在地为其子女办理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按照北京市教育局的规定,凡准备在北京市报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博士后子女需在距报考时间半年之前转入北京市的市属中学,否则,不能报名。 6、北京地区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其户口、档案如何管理? 答: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未分配工作出国,其本人户口(已为居民常住户口除外)、档案应由设站单位迁回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之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办理其子女、配偶在国内的户口迁落。 7、博士后出站后回原单位,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如何迁落? 答:博士后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如果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其不在同一城市,可享受户口随迁政策,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博士后落到同一户口上。 8、博士后出站后分配到新单位工作,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如何办理? 答:博士后出站后分配到新单位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博士后迁落到工作地。但如果其配偶或子女是在校大中专(职高)学生身份则不能随迁。 9、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如何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答:如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出站博士后人员在出具接收单位接收函的同时,还需出具该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0、现役军人出站后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如何办理手续? 答: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需出具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其户口须先落到入伍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再按照博士后的政策将户口迁到出站工作所在地。 11、各类型博士后进站、在站期间和出站后的待遇、政策是否有区别? 答:无论是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还是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12、退站人员的户口如何管理?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博士后人员退站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的户口应迁回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户口随迁政策。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专发(1989)17号【发布日期】1989-12-27【生效日期】1989-12-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 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7号) 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 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 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的限制。 四、关于工资指标问题 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工资总额计划,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防止北京、上海、天津地区一些单位过量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造成编制、职称等事项管理工作失控,这些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其它地区不受此限制。 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的分配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_________大学_________博士后流动站委托_________(甲方)与博士后(乙方)_________就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工作,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申请到_________大学_________系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经考核拟同意接收。乙方的正式进站手续待收到申请表报批审核后方可办理。乙方在_________大学工作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一般不能提前、延期离站。 2.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为: 课题主要内容:_________ 预期目标:_________ 3.甲方博士后合作导师为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和办公条件,包括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科研工作助手等。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4.我校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后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托等所需的生活条件,乙方应根据学校规定出站时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5.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努力工作,除完成预期目标外,在站期间每学期应向系或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进站_________年左右时间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研究工作报告。甲方应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召开评审会检查验收乙方的科研成果,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按_________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办理。 6.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出国(包括港澳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有关的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访问除外。 7.博士后在正式办理进校手续前需经体检,体检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博士后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待恢复健康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会协助安排工作。 8.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属短期流动在校从事科研工作的正式教工,享受学校教工的一切待遇,必须遵守我校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流动站单位(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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