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于暑假前颁布了博士后相关管理新政,其中包括博士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1.博士后的年薪不低于6万元/人,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人。具体额度由联系导师、博士后流动站(或未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亦按此标准执行。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均由其在职工作单位全额支付。 2.博士后的社会保险每年根据上海市相应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2010年度按2450元/月缴纳)。外籍博士后的保险按照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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