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证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以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二、户口迁移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把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移证。 填错作废的户口迁移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三、户口迁移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迁移证有关部门项目的填写: 1、户口迁移证所列项目内容与户口登记项目相同的,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2、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3、迁移原因——填写迁移户口的理由。如:“调×××单位工作”,“×××学校上学”,“投靠亲属”等。如系全户迁移,应填写其迁移的主要原因。 4、原住址——填写户口迁移人迁出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地址。 5、迁往地址——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落集体户的,应当填明迁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6、有效日期——填写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从签发之日起,一般可按迁移人的迁移过程中实际需要时间的二至三倍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0天。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下列情况应当在备注栏目注明:⑴迁移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因故没有在迁入地入户的,应当在其交回的户口迁移证以及户口迁移证存根内注明未入户原因。⑵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迁出地或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填明其死亡原因和死亡日期。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骑缝出的编号和户口迁移证存根及正页上的编号相同,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横向填写。 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第一、二 联上填写的迁移人数必须与骑缝出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核对。 七、户口迁移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户口迁移证后,在其正页的签发处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一、户口准迁证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 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准迁证所列项目内容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二、准迁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准迁证。 三、户口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准迁证第一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申请人姓名——填写在申请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辖区有常住户口,为自己亲属申请入户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请迁移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人和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 机关。 5、与申请人关系——如申请人属迁移对象的,也应填写。 6、发往单位——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 记机关。 7、迁入地址和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 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准迁原因——填写批准入户的理由。如“投靠配偶(子 女、父母)”、“随军”、“工作调动”等。 9、批准机关——填写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机关。 10、备注——填写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机关。 11、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户口准迁证第二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准迁证发往单位的名称。如××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或××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 细地址。 4、第四条横线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人数。 5、第五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的详细地址。 6、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线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人数。 4、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七、骑缝处的编号和户口准迁证一、二、三、联的编号相同, 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横向手工填写。 八、户口准迁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户口准迁证后,在第二联和第三联的签发处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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