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毕业研究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办法(进沪落 户) (2015年3月10日修订) 一、为客观反映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综合排名的实际情况,配合 “2015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中有关“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中有关“学习成绩评定”栏目等的填表要求,结合我校2015届毕业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二、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是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成果的全面评价,在进行成绩综 合排名时应充分考虑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及学术创新等因素,以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踏实工作,积极参与院校集体活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学分必须满足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课程成绩 由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任课教师评定成绩,综合计算生成,并经研究生处认定。以课程成绩为基础进行初始排名,按一级学科总人数划分为A、B、 C、D共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各占25%。 四、由学科点所在院部负责,按一级学科制订和公布研究生科研工作量的评价计 分标准,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各类科研工作量进行统计、打分、累加和排名。 五、对于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作如下修正:科研工作量打分排名列前25% 的,可在课程成绩的基础上提升两个等级;排名列前(25~50)%的可提升一个等级;排名列50%以后的,不作修正。 六、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受我校“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各类行政处分的,以及涉嫌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生,不能提升等级。 七、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由各院部学科点研究生工作秘书(教学秘书)具体 办理,在排名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真执行,院部研究生分管领导负责把关,确认签字后汇总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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