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新设博士工作站; (二)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三)新引进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含留学回国、国外及境外博士); (四)在站博士后; (五)新招收在站博士后的设站(基地)单位; (六)出站后留(来)珠海45周岁以下博士后; (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博士后。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字〔2018〕6号); (二)《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 三、经费类型、资格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新建博士工作站一次性建站补贴 资格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经我市申报,获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工作站。 补贴标准:每单位50万元。 补贴方式:一次性补贴。 申请时限:省厅批复文件下达后申请。 所需材料:⒈《珠海市新设博士工作站一次性建站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⒉单位经费收据(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二)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建站补贴 资格条件:2018年1月1日起,经我市申报,获国家、省批准(备案)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进站(基地)。 【注】2018年1月1日前设站(基地),现已招收博士后进站的设站(基地)单位按原政策执行。 补贴标准:流动站100万元、工作站100万元、分站70万元、创新实践基地50万元;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改设工作站(分站),补齐差额部分。 补贴方式:一次性补贴。 申请时限:招收博士后进站后申请。 所需材料:⒈《珠海市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⒉单位经费收据(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三)新引进博士生活补贴 资格条件:2018年1月1日(含)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和市直属公办高校(不含在珠其它高校)等新引进40周岁(含)以下(年龄截止时间为申请经费当年的1月1日)全日制博士(含留学回国、国外及境外博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关系须转入我市或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办理入职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须全职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3、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注】⒈新引进是指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我市办理人才引进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⒉该生活补贴已包含住房补贴,申请高层次人才、青年创新人才等住房补贴时,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扣减。 补贴标准:25万元/人。 补贴方式:分两年等额发放。申请时限:办理入职手续或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半年后,申请第一年补贴,工作满两年后申请第二年补贴。 所需材料:⒈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⒉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回国、国(境)外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⒊单位录用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入职企事业单位者提供); ⒋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者提供); ⒌《珠海市新引进博士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6.国(境)外博士博士后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以上材料1-4需提供原件备验。 (四)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资格条件: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2018年1月1日(含)起引进的在站博士后(以进站审批时间为准)。 【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第二年补贴按新标准享受,2017年1月1日(不含)前引进的在站博士后按原办法执行。 补贴标准:20万元/人年,10万元/人年(原办法)。 补贴方式:每年一次补贴,一般不超过两年。 申请时限:博士后开题且进站半年后申请第一年度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申请第二年补贴。 所需材料:⒈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表; ⒉《珠海市在站博士后年度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⒊补贴经费收据(需个人签名、按手指印)。 【注】博士后进站后,需及时将在站博士后进站资料(含省厅批复、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考核意见表、进站审核表、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研究项目立项表、身份证明等)、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提交市人社局备案,未及时备案的不予申请补贴。 (五)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 资格条件:经我市申报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2018年1月1日起招收在站博士后。 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 补贴方式:一次性补贴; 申请时限:博士后进站后申请; 所需材料:⒈《珠海市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 ⒉单位经费收据(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六)出站博士后留(来)珠海补贴 资格条件:2018年1月1日起,留(来)珠海工作的45周岁(含)以下(年龄截止时间为申请经费当年的1月1日)出站博士后(出站博士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获得博士后证书或有使领馆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关系须转入我市或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办理入职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须全职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3、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注】出站博士后来珠海工作是指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我市办理人才引进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补贴方式:分5年发放,每年申请一次。 补贴标准:50万元/人。 申请时限:办理入职手续或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半年后申请第一年补贴,以后每满一年申请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 所需材料:⒈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⒉博士后证书或省博管办出具的分配工作介绍信,留学回国、国(境)外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博士后(研究员)相关证明; ⒊单位录用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入职企事业单位提供); ⒋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者提供); ⒌《珠海市出站博士后留(来)珠工作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以上材料1-4需提供原件备验。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额补贴 资格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博士后。 补贴标准:按基金类别资助金额给予等额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方式:一次性给予个人补贴。 申请时限:每季度申请一次。 所需材料:⒈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⒉获基金资助人员名单的通知文件; ⒊基金资助证书; ⒋《珠海市在站博士后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资助经费申请表》或№8:《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配套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3份 四、申报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申报对象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拟定经费补贴名单,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议审定。 (三)公示。审定通过名单,在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发放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五、经办机构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3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 服务邮箱:。 六、注意事项 (一)材料要求:各经费补贴申请表可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完整后双面打印,盖章确认;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双面复印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材料受理时间:每年分季度集中受理(3月、6月、9月、12月为材料申报受理时间)。 (三)经费申领时限:申请对象符合经费申请条件,超过一年(符合条件申报之日起算)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经费申请业务。 附件:⒈№1:珠海市新设博士工作站经费补贴申请表 ⒉№2:珠海市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补贴经费申请表 ⒊№3:珠海市新引进博士生活补贴经费申请表 ⒋№4:珠海市在站博士后年度生活补贴经费申请表 ⒌№5:珠海市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申请表 ⒍№6:珠海市出站博士后留(来)珠工作住房补贴申请表 ⒎№7:珠海市在站博士后获中国博士后基金配套资助经费申请表 ⒏№8: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配套资助经费申请表 ⒐博士和博士和经费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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