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的。 按几千年来的中国的传统的说法,籍贯是祖籍地的一种表述,这是户籍与籍贯不同的地方。 籍贯一般从父系,个别从母系的;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地域划分。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项信息(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这5项情况,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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