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通知》、《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攻读硕士学位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达到下列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事业性强,富有团队协作和求实创新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 2.具有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课非英语的学生应再学习第二外语——英语);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临床工作的高级人才。 3.学术学位研究生加强提高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注重提升职业能力。 4.具有健康的体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制与培养时间安排 1.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五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六年。 如有特殊情况,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与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再延长一年。 2.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一年理论课学习,第二年进入课题研究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及课题研究培养。 三、课程管理 研究生课程修读、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四、实践管理 1.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当在完成科研工作的同时,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时间的临床实践和一定时间的教学实践,以增强才干。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专业实践工作的同时,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时间的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 2.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增强对社会的了解,培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观念。 3.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中期考核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的过程管理,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实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实施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制订监督,由各院、所、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具体操作。中期考核于第五学期的第一个月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重点考查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创新素质及身心素质。相关要求参见《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 六、科研工作及毕业(学位)论文 1.开题报告: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收集专业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参加科研工作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拟定研究课题,撰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应当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汇报,听取专家意见。开题报告通过后,应按课题计划定期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开题要求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对研究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毕业论文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文字精炼,论点明确,数据翔实,层次清晰,并有一定的独到见解,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相应的理论水平。 3.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着眼于专业实践,突出社会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价值。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实际需求而开展研究,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背景解决实际问题。各专业学位论文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4.论文完成后,须经导师及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先在科室(或学科)内进行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组织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5.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与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的若干规定》。 七、培养方法 1.认真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加强导师指导、保证研究生受到全面培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求做到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研工作相结合;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指导研究生自学。注意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组织领导与管理 实行研究生院、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科室)三级管理导师负责制。 攻读博士学位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达到下列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事业性强,富有团队协作和求实创新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 2.具有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深入本学科专门知识及技能,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课非英语的学生应再学习第二外语——英语);培养具有运用现代科学手段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学科基础或临床研究上作出创新性成果。 3.学术学位研究生加强提高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注重提升职业能力。 4.具有健康的体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制与培养时间安排 1.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五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为六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博研究生学制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七年。 如有特殊情况,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与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再延长一年。 2.博士研究生原则上第一学期完成理论课学习,第二学期进入课题研究或临床轮转培养。 3.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培养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直接攻博研究生培养实施办法》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实施办法》执行。 三、课程管理 研究生课程修读、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四、实践管理 1.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当在完成科研工作的同时,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时间的临床实践和一定时间的教学实践,以增强才干。 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临床轮转工作的同时,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时间的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临床技能考核参见《中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临床技能考核暂行规定》。 2.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增强对社会的了解,培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观念。 3.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中期考核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的过程管理,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实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实施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制订监督,由各院、所、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具体操作。中期考核于第五学期的第一个月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重点考查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创新素质及身心素质。相关要求参见《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 六、科研工作及学位论文 1.开题报告: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收集专业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参加科研工作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拟定研究课题,撰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应当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汇报,听取专家意见。开题报告通过后,应按课题计划定期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开题要求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对研究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创新性,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文字精炼,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有新的发现和创新。 3.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可以包括或不包括实验研究内容,以总结临床经验和发展临床实践为主,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论文完成后,须经导师及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先在科室(或学科)内进行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组织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5.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照《》。 七、培养方法 1.认真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加强导师指导、保证研究生受到全面培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求做到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研工作相结合;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指导研究生自学。注意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组织领导与管理 实行研究生院、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科室)三级管理导师负责制。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研究生的入学与注册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请假规定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正当合理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须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者,需向导师、辅导员提出口头或者电子信函申请,并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请假,但事后应当主动补充提交书面申请。 2.研究生请假批准权限规定:研究生在研究生院课程学习阶段,请假1-3天须报研究生院学生辅导员批准;4-14天须报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进入课题、临床工作阶段,请假1-2天须报导师批准;3-7天经导师及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所、中心)负责人批准;8-14天须再报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校期间,凡是请假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的,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研究生请病假,在校期间须出具校保健科(急诊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外出期间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境(或出国)探亲、旅游,应办理请假手续;出境(或出国)访学、合作研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四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6.未经书面请假并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未逾一周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予以记过处分;连续两周的,可按退学处理。 三、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1、导师(指导教师)因病、因工作单位调动等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培养,或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转专业者,须由转出导师、转入导师、研究生三方共同申请,经转出导师和转入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2、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的休学与复学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退学 研究生的退学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关于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两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六、毕业与结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凡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和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作结业处理,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不得更改原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重新答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合格的以后不再进行答辩。 学位论文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研究生,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下,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统招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 2、外籍研究生的培养细则另行制定。 3、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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