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博士后出站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019年8月1日版 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申请人前往公安派出所申请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申请人通过微信预受理的,通过微信预审核后,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时,由公安派出所打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参加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4、《居民身份证》 代为申请《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出具代理人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生育状况承诺书》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下列三类人员填写《生育状况承诺书》,不必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未婚未育或已婚未育的; 2、仅婚生一名子女的; 3、仅婚生两名子女且第二胎子女系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 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生育状况承诺书》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下列三类人员填写《生育状况承诺书》,不必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已婚未育的; 2、仅婚生一名子女,且系和申请人生育; 3、仅婚生两名子女且第二胎子女系2016年1月1日后出生,且均系和申请人生育。 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是指(提供一种): 1、《出生医学证明》; 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3、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8、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民警通过实口系统查询) 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 说明: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并且申请人的落户数据已经进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当场办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二)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四)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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