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每学年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一等奖:每学年9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三)二等奖:每学年6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0%; (四)三等奖:每学年3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第四条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综合测评考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四个方面,具体权重为:学业成绩50%、科研成果30%、学术活动10%、社会服务10%。各项分值构成及核定由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具体情况,自主设定评定细则。申报材料均为上一学年所获成果。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评选说明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学年一评;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必须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列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及以上,研究生须为第一或独立作者(或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在同年级研究生中表现突出。 (四)学制为2.5年的专业,三年级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原标准一半发放。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六)其它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和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上级部门财政支持标准及覆盖人数比例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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