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各学院(系、中心)当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期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范围内遴选申报。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本学院(直属系、中心)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评选;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本学院(直属系、中心)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进步,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加院、校的集体活动并能起到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自愿赴西部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2、学习成绩优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课程考核及格(60分及格),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学位课成绩75分以下不超过一门; (2)学术成果达到《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要求; (3)毕业论文“双盲”评审和答辩按期通过。 3、其他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有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认可的其它突出表现; (2)在社区行为等级评定中不能有C等出现。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成果突出,至少获得过一次特种奖学金; (2)社会工作突出,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奖励。 四、评选的组织和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系、中心)的研究生党组织负责推荐候选人,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学校批准。具体步骤: (1)各学院研究生党组织应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全体毕业生公布; (2)毕业生个人向基层研究生党支部申报; (3)所在研究生党支部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和同学意见基础上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学院研究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进一步听取学院有关老师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名单排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5)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名单,报学校正式批准; (6)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还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五、对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必备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六、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大学授予,上海市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市教委授予,获奖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及修改。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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