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19年上海积分落户又开始申请了,对于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小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一些问题,以下是详细内容。 1.问: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保存确认单位信息后,单位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可由用人单位自行修改,请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联系人变更后及时修改,以免影响单位员工办理后续业务。其余只读信息当年不可修改,如有变化不影响单位及其员工申报年度积分落户。 2.问: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变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报? 答:本市积分落户申报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为主体进行,用人单位只能关联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上海市实际就业的申请人。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操作在单位确认后本年度将无法更改,请申请人务必确认在所关联单位社保账户名下缴纳社保。 确因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变更用人单位的,请及时由实际用人单位向所在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提交书面说明,可以由已关联单位协助继续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3.问:积分落户是否收费?能否委托中介办理? 答:上海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是公益性服务,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中介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积分落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申请人要提高警惕防止受骗,不要相信任何所谓的“代办服务”,避免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被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并影响单位及个人诚信记录。 资格与条件类相关问题 4.问:资格条件中“持有本市居住证”如何认定? 答:2019年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有效,都符合“持有本市居住证”这一资格条件。 5.问:资格条件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申请人成功注册后,在申报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对积分落户申报有无影响? 答:符合积分落户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成功注册在线申报系统后,在申报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不会影响积分落户后续申报环节。 6.问:部分单位存在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分离的情况,这是否影响其为本单位员工申报积分落户? 答: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分离不会影响为本单位员工申报积分落户,但是要以养老保险缴费区作为该单位的社保缴费区进行相关指标判断。 7.问:资格条件“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如何判定? 答:依据《上海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2019年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指的是(实际申报时将由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一资格条件作判断,不需申请人自行计算或提供书面材料): (1)外埠城镇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应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同时缴纳,其中任一险种的任意一个月中断缴费视为不连续。 (2)外埠农村劳动力: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间应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个险种同时缴纳,其中任一险种的任意一个月中断缴费视为不连续;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应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同时缴纳,其中任一险种的任意一个月中断缴费视为不连续。 关于9个指标 8.问:申请人实际就业地在上海市内应如何理解? 答:首先,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应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正常经营;其次,申请人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要求,因工作需要被单位外派出差的,可以申报积分落户。 9.问:申请人如何提前了解自己在京缴纳社保情况? 答: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rsj.beijing.gov.cn/csibiz/)查询《上海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前台或服务区的自助终端查询;或关注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微信“上海”公众服务平台查询。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请与参保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温馨提示:在左边上海左边本地宝右边右边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后台回复关键词【积分】,即可获取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入口 10.问:申请人单位宿舍产权信息与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按单位宿舍积分? 答: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即非个人所有)。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单位宿舍产权信息可能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申请人在申报时应填写详细的单位宿舍产权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证件号码、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所属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等信息。经在线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单位宿舍积分。 11.问: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联系电话是多少? 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联系电话 12.问:申请人原有产权房已售出,在填写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时需要查询已出售的房产信息怎么办? 答:申请人原有产权房已出售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已售出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获取相关证载信息后再行填报。如果申请人掌握原有产权房的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其中任意一项信息,也可通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后再行填报。 13.问:我在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填报的居住“起始年月”和“终止年月”与该条指标涉及的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房源核验有关系吗? 答:申请人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填报的居住“起始年月”与“终止年月”,主要用来判断其在该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年限,与该自有住所(单位宿舍)的房源核验没有关系。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报阶段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填报的居住“起始年月”与“终止年月”,不必必须与取得房产证时间一致,也不会影响该自有住所(单位宿舍)的房源核验,在线申报系统将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居住起止时间和实际取得房产证时间综合计算得出实际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年限。如下图所示:(可积分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年限取自绿色重叠时间段) 14.问:什么样的房屋可以按自有住所积分?填报此项指标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申请积分的自有住所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类。我市在不同时期颁发过不同样式的房屋产权证书,其中分别有“设计用途”、“规划用途”、“用途”栏,栏中标明为住宅类,即表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对于90年代颁发的一些《房产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中没有专门用途栏,但证书内附“上海市房屋登记表”中“房屋用途”栏中标明为住宅类的,即表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可以取得相应积分,但要在申报系统中在线提交婚姻关系凭证照片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将视工作需要或在取得落户资格后核验凭证原件。 15.问:本市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有哪些? 答:目前,与上海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实现对接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有:链家、自如、我爱我家、蛋壳、相寓、中介行业协会、建设银行、上海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决策支持与信息服务平台、京东及房地市场交易平台。 16.问:如何获取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编号? 答:租赁登记备案完成后,租赁合同当事人即可向办理登记备案的服务平台查询备案编号。 17.问: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填写错误怎么更改? 答:租赁合同、房源地址、承租人等主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在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前发现相关信息错误,可直接提交正确的备案信息进行备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完成后,发现已备案的信息填写错误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到原登记备案的服务平台注销原错误备案信息并重新申请备案。 18.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是否收费? 答:办理租赁备案是一项免费服务。 19.问: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可到房屋所在区的住房租赁备案窗口办理备案业务。需要携带的材料: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上海市住房租赁备案申请表》;双方签字的住房租赁合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20.问: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这条指标是如何计算操作的? 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64号)精神,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在实际积分计算过程中,对于申请人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京居住情况,取得自有住所的,优先按自有住所比对积分;未取得自有住所或自有住所比对未通过的,比照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21.问:以租赁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无需填报。 2017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上海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信息为准。申请人可在市住建委“住房租赁备案查询系统”查询备案信息,未查到备案信息或备案信息不全的,应到各区住房租赁服务窗口进行备案。申请人居住在用人单位租赁的房屋,也需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房屋租赁信息备案。公租房的承租人,应与产权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并在安居上海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备案。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不能按租赁住所积分。 22.问:在京合法租赁的住所如何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途径主要有以下4种: (1)通过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相寓、蛋壳成交的房屋租赁:由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相寓、蛋壳等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2)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成交的房屋租赁:由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建委上海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直接向上海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4)通过“手拉手”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可以到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窗口,或到中介行业协会指定的租赁备案便民服务点进行网上备案。 23.问:我的学历学位都是真实的,也有学历学位证书,为什么在相关网站查不到学历学位信息? 答:(1)请申请人首先确定查询的网址是否正确:学历查询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网址:);学位查询请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左边()右边。 (2)申请人所持证书未在查询范围内的,可以向相应机构申请证书认证。其中,学历认证可直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申请,学位认证可直接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申请。 (3)申请人所持证书在查询范围内,如果属于漏报、错报、关键信息缺失等情况,申请人也可选择联系毕业院校进行信息补登或勘误。由于自行联系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修改或补录信息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申请人注意掌握,以免延误年度申报信息填报审核,影响个人积分。 24.问: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本科学历层次还是研究生学历层次? 答:通常所说的第二学士学位全称是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本科学历层次。 25.问:留学取得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中没有明确的学历学位层次信息,在填报教育背景指标时该如何填写? 答:留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未明确留学取得的学历学位层次(专科、学士、硕士、博士)的,该认证书不能作为积分依据,请不要自行对应填报,以免影响积分结果。建议按照本人所取得的其他最高可明确对应层次的国内外(境外)学历学位情况填报。 26.问: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但取得时间不同,能否申报教育背景指标积分? 答: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取得的时间不同或发证机构不同,只要本人学历学位备案信息与纸质证书一致,获取了“学位电子备案编号”或通过了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就可以申报教育背景指标积分。 27.问:职住区域指标中规定“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区域判断”,这里的社保缴费区需要单位在系统里自行选择确定吗? 答: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里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区信息已经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设定,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登录系统时会自动显示其社保缴费区,无需手动选择。如系统未自动显示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区,则需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手动选择,确定后申报当年不可更改。 28.问: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证书如不慎丢失,该如何证明? 答:一般除证书外,获奖人或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人事档案中会有相应表彰材料,可联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将该材料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或由推荐单位提供获得荣誉称号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获奖时间等信息向主办单位提出核实申请进行核实确认。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证书如不慎丢失,可在创新创业大赛官方网站查询获奖名单,或联系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开具相关证明。 29.问: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吸引社会投资情况? 答:创新创业指标中,科技型创业企业获得投资,限定现金投资和知识产权投资两种类型任选其一,需证明累计超过500万元(含)的投资金额已到位1年以上。投资资金存续时间应与该企业在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入驻周期相符。 (1)获得现金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投资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各项证明材料需内容相符,证明同一笔现金投资已资金到位满1年,且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含)。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入资款”、“投资款”入账。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2)获得知识产权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30.问: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连续入驻满1个自然年度? 答:科技型创业企业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入驻合同,合同中注明的入驻时间需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入驻周期需达1个自然年度以上。 31.问: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工商注册地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内? 答: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需在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备案孵化场地范围内(包含已备案的各分运营主体的分管孵化场地)。 32.问:如何确认企业是否满足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就业的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条件?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且在积分落户本次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有效的(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内),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33.问: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指标信息需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吗?可以修改吗? 答: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并提供电子版凭证,无需现场人工审核。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及该项指标关联企业可随时填报或修改指标选项和电子版凭证。申报时限结束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将不能再对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的内容做修改。 34.问: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是什么?如何登录?填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时应注意什么? 答: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申请人个人首次登录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前,需由所申报创新创业指标选项关联的企业先行注册登录,由该企业为申请人分配登录权限,申请人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系统默认身份证号后8位)登录系统即可。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根据全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安排,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将与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相关创新创业指标信息只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左边()右边申报。请申请人确认已在该系统填报,并认可市科委审核结果,申报阶段结束后,已填报的指标将无法修改,并将依据市科委系统对该指标的审核结果计算相应分数。 35.问: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答: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 (1)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2)在市科委指导、上海创业孵育协会(上海众创空间联盟)主办的中国·上海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或中国·上海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3)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4)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中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企业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5)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36.问:纳税指标中,以“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积分的,申请人出资比例如何查询? 答: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网址:)查询出资比例信息。 更多关于出资比例信息查询方式请查看“投资企业纳税出资比例查询方式”。 37.问:纳税指标中,以“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积分的,是否需要提交纸质的个税证明? 答:以此项条件积分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纳税证明,在同意“授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税务部门调取本人税收信息用于上海市积分落户审核”的前提下,只需在系统中对应勾选相应选项即可。 38.问:荣誉表彰指标里的“省部级及以上劳模”都包括哪些? 答:荣誉表彰指标里的“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分为四类: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其中: (一)全国劳模: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目前该类荣誉称号包括: 1.共和国卫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198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授予); (三)省部级劳动模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1995年以前国家部委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由市总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具体认定;1995年以后国家部委与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且表彰决定中写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四)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目前该类荣誉称号包括: 1.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2.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 3.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军转干部; 4.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劳模; 5.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上海市农业劳动模范; 以上四类人员均需通过基层工会逐级报上海市总工会,由上海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定。 39.问:为何我的学历查询无效原因是“未查询到您填写的学历信息”? 答:未查询到您填写的学历信息可能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 1、获得学历时的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不准确; 2、学历证书上的姓名填写有误; 3、学历证书编号填写有误。 需要注意的是: 2002年以来的学历信息,以学信网左边()右边的学历备案信息为准;不在此查询范围(2002年以前)的,须取得认证报告后,以认证信息为准。 获得学历时的身份证件号码可能是15位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军官证、认证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 40.问: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如何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 答:需由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先行提供电子版凭证,确定机构孵化资质符合申报条件,具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场地证明,如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为入驻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分配系统注册权限并告知后,创业企业方能进入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指标。 41.问:可作为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凭证有哪些? 答:需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可作为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的包括: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及以上《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生育登记服务单》、《再生育确认单》等有效证件以及各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其他合法生育子女凭证。上述凭证只需提供任意一项即可。 42.问:“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应如何开具? 答:申请人可选择政府函询或自行开具的方式取得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如选择政府函询,可不用自行开具纸质证明,但是政府函询受地域、交通等因素影响需要一定时间,请申请人予以理解。选择自行开具的申请人请注意,应为现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开具时间须在公示起始时间之后,对于开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抬头内容不做具体要求,可不写抬头,“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在办理积分落户时均适用。 以上就是小创为各位介绍的上海积分落户申请条件及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积分落户申请现在还在继续,如果在申请时遇到一些问题,或者是代理办理积分落户问题,都可以免费咨询客服:左边400-右边855-7171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
咨询热线
1367173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