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介绍信及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4、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6、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以上证明材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左边法律右边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二条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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