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背景 小张于2008年出生,在被征收公房报出生户籍。小张的父亲老张因与被告之间长期存在家庭矛盾,于2005年搬离被征收公房,自购商品住房。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于1981年迁入户籍后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且未取得过福利性质房屋,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小张报出生于涉案房屋内,虽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其父老张为涉案房屋同住人,故其可视为涉案房屋同住人,适当分得征收利益。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张自述于2005年搬离涉案房屋,后自购住房在外居住,小张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虽然小张的户籍报出生于涉案房屋,但为未成年人,且因其没有居住,其父母他处亦有住房的事实,故不应认定为涉案房屋同住人。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虽然在被征收公房报出生户籍,但不能据此当然可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如果成年后未曾实际居住,可视为空挂户口,不能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作者:陈宏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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