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资料具体包括:(1)有效证明书和《居住证持有人处理市常住户口申请书》;(2)参加市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书(3)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发行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书;(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书和相关录用(劳动)合同证明书(5)当前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书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的;(6)本人或同意接受定居的公司、亲属家庭所有权证明书或租赁公营住宅证明书的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明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优先申请市常住户口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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