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子女是“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能随父母迁入“农业户口”: 1、但是在当事人的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等)、能交验相关的证件及资料; 2、而且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 3、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农村挂靠,但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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