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
你好,我今年2月份与某驾校签订驾驶培训协议书,合同中第四条规定驾校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驾校方)应与乙方做好合同期内的沟通工作,在学员准考证有效期内,妥善安排好乙方的培训和考试。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未能完成培训及考试,视为甲方违约;因乙方原因造成培训和考试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自负。当时签订合同时,驾校方负责人在合同最后手写添加一条内容:如遇缺考须交纳缺考费。
问题是这样的,前几天公司安排出差,在出差期间,驾校在之前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安排我参加考试;我当时给驾校方明确的信息,在考试截止日期前无法返回参加考试,驾校方说如果不能返回参加考试,需缴纳缺考费。
我出差在前,驾校方在没有提前沟通的情况下直接给我报名考试,责任应该在驾校方,如果按照合同本身规定内容,造成缺考的根本原因是驾校方没有做好沟通工作,但是如果按照最后添加的一条内容,我就需要交纳缺考费。现在想咨询的是,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按照那一条来履行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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