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户口“一站式”迁移: 1、本辖区内户籍迁移的,在符合迁入地的落户政策的前提下,只需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证、亲属关系证明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相关迁移审核手续,由工作人员通过公安内部系统完成(如山东省等); 3、家长可以事迁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咨询工作人员旦扮,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核腊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改迟滑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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