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可根据以上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后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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