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水电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除不可抗力且买受人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水、电达不到使用条件的,由出卖人提供临时生活用水、电。 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该房屋于2012年12月31日前供应正式水、电,乙方对此没有异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8项规定: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1)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约束力。如与本合同正文相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问题是:开发商在过了30日宽展期后,通知业主交房,而收房时并未通水,业主能否收房?开发商是否违约?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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