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我(校园招聘人员)在获得公司重点单位左边加分右边的基础上取得上海市落户批复,并于2011年9月办妥落户手续,2012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于2012年4月5号发布署名为2012年3月1号的处分文件,文件中说“以上员工在申请获批、落户成功、或提交申报材料后,短期内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1款“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规定,违背与公司签订的《引进人员申办户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严重影响后续员工的申报工作,同时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后经过了解,我落户依据的是《关于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工作的通知》,其中并无服务5年的要求,且我未与单位签订《引进人员申办户籍服务期协议》】 接下来处分决定中谈到对公司的影响,但经过咨询,没人回答的清楚,因为没有明文规定 最后,经公司研究决定,对XXX等人做出如下处理:一,给予XXX、YYY警告处分,给予ZZZ通报批评处分。二,解除公司与XXX、YYY、ZZZ的劳动合同关系。请问公司该做法是否合法?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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