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在上海办 1、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算,须已经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3、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4、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符合2、3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7、在本市暂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此类人员只能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注:上述人员如果是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引进人才类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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