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应由用人单位按沪劳关(1997)9号文规定,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沪劳保就发(2003)28号文办理。 2、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1条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按沪劳保就(1998)27号的规定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
咨询热线
1367173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