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补偿看户口吗-动迁款是按户口分配吗-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高级合伙人,动迁纠纷专业资深律师,十年以上实战经验,大量胜诉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4)第二条中配套商品房的实体处理问题,倾向性意见认为: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留在动拆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应向当事人释明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这种规定显得十分合理,法院的严谨和司法权威提现无遗。但是毫无疑问,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很多安置房三五年才建好,而且是建设好了先办理进户入住手续,再由开发商办理大产证,结果造成了更多的不公平现象。 (1)等待多年,证据不易查找,证人丧失。我们国家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后改为三年就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提起诉讼,这样的情况证据都保存完善,便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实现正义。但是如果三五年过去了,证据流失严重,比如公房拆迁的人想找原来居住的居委会、老邻居证明自己对被拆迁的老房子居住使用过,都很难找到。 (2)矛盾积压多年,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对于家庭矛盾,越早化解越好,实在不宜让这种纠纷拖延埋藏在当事人心里好几年,再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身心是再一次的重创。 (3)强势霸道一方得利弱势群体遭殃这是不好的价值导向。左边法律右边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明显。有的人专横霸道在法院不能处理时抢钱抢房,而其他心软善良之人只能眼睁睁看到自己利益受损而无可奈何。例如对于房屋的归属,如果有人已经抢先进入房产进行实际居住使用和装修,法院大多的情况以“顾全大局”的维稳思想而不会判令房产归其他人。此外,。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抢先拿走货币补偿,打官司几年,这个利息损失,无法主张却是看得见的损失。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
咨询热线
1367173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