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即如知青子女回沪,或者读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房屋内,人并不在房屋内居住的情况。那么在公房的拆迁过程中,空挂户口的人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实践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 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同住人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居住情况、房屋的来源、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一般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的法院酌定补偿的金额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征收)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与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迁入时间长短,居住情况,房屋的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经济能力、生活现状等因素综合衡量。 3.如果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享受托低保障,则被核定在内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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