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以落户人才市场吗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服务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外省市调沪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迁沪落户确认单、第二代身份证采集凭证。 2、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3、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在沪住所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新单位在职证明。 2、原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4、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在沪住所证明。 户口迁出申请材料: 1、迁入地证明:房产证原件或迁入集体户口同意接收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凭证。 3、身份证。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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