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公安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局,各水上作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水上作业单位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的户口迁移、档案转移、劳动手册发放和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经研究,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户口迁移 水上集体户口原则上只允许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申报,反之若离开水上工作岗位,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但考虑到水上集体户口人员情况比较特殊,在具体处理时可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工时水上集体户口应迁移到父母、配偶或子女处,迁移后继续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 2、在本市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等固定居住地的,户口应迁移到固定居住地处。 3、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如果本人在本市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户口应迁移到新单位的集体户口处。 4、父母、配偶和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水上集体户口又一时难以迁出的,其户口可以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 二、档案转移 根据沪劳力发(92)93号文转发的国家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应先按上述办法迁移户口,然后将其档案退到户口迁往的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或转交其新单位。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其档案则退到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 三、劳动手册发放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劳动手册”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发给。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劳动手册由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发给。 四、失业保险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在失业期间可凭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派出所的,则到水上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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