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公租房征收动迁,没有户口的人属不属于同住人,可以享受动迁利益吗?这是在动迁中受到广大群众关注的问题。 事实情况 2018年8月,虹口区XX街坊遇到国家征收,房屋属性是公租房,至动迁之前一共有5个户口,承租人老张已经去世,一直没有变更承租人,剩余5个户口分别是:老张的老伴章某,老张的的小儿子、小儿媳和孙子,老张的哥哥。老张的大儿子原先户口也在内,但中年不幸去世。老张的小儿子一家人在2010年的时候因为买了新房,就搬出去住了。老张的哥哥年岁较高,需要人照料,已经被其子女接过去居住。所以,老公房内就剩章某和王阿姨一起居住直至动迁。王阿姨因为丈夫去世的早,户口一直没能迁进来。后来,动迁组指定了老张小儿子作为签约人,但在家庭商议动迁款分配问题时,老张小儿子提出,王阿姨没有户口,不属于同住人,因此王阿姨是没有份额的,一家人都点头同意这个说法,王阿姨一人难敌众口,有苦说不出。就这样,交房、签约,但是王阿姨除了这套老公房,其它地方也没住处,老张小儿子又不愿意拿出动迁款分一点给她。最后没办法,王阿姨只能拿起左边法律右边的武器。 审理经过 那么,王阿姨没有户口,在左边法律右边上讲,到底有没有份额,到底是不是同住人呢?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果单单按照这个条文,满足同住人条件至少有3个要素:1、户口在内,2、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3、没有享受福利房待遇或虽享受但居住困难。王阿姨户口不在内,明显不符合同住人要求。但说到这里,难道王阿姨在里面住了十几年,一点动迁利益都享受不到,不合理啊!所以,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又有一条例外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由此可见,王阿姨由于和户口在内的同住人结婚而居住已经十几年,因此,按照条文规定,也属于同住人之一,因此,完全有权享受动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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