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户籍和户籍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上,在韶关工作或居住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员,应当按照其实际居住地址进行户口登记。(2)在韶关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投靠或拥有产权房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在当地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常住户口公户登记。(三)在韶关登记注册,为职工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账户的企业,可以申请为职工开立企业集体账户。集体户籍日常管理模式是指公户对城镇居民户籍的管理。在企业集体账户结算的职工,必须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户籍原则上不允许员工跨企业落户。(四)申请在农村定居的,当事人应当是非城镇职工,实际居住在农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只办理户籍变更,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六条具有韶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其实际居住地址与户籍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址。韶关市实际居住地址较多的,将户籍迁入经常居住地地址,其他居住地址在户籍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录。第七条在城镇户口中,共同生活的夫妻投靠户、子女投靠父母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户,实行自愿陪伴原则,不受结婚年龄、年龄等条件限制。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配偶(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户籍登记。(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收养人应当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号办理被收养人户籍落户或者迁移手续。(3)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被扶养人年满6周岁,但因各种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办理《中华居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的,由被扶养人或其本人配合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全面调查并完成DNA拐骗数据库调查,形成全面调查报告和DNA拐骗数据库调查结果。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未满6周岁的,应按规定送社会福利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收养。第十一条韶关市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但不属于近亲属的,只有一方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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