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农村地区无产权证的,凭土地使用证或规划许可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二)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三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注意!办理户口业务要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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