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中山市执行第二类标准,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51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4.4元/小时调整为16.4元/小时。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工资标准编辑 一类标准 适用地区:广州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适用地区:深圳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二类标准 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三类标准 适用地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小时 四类标准 适用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详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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