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程序: 1、集体立户单位聘用的非北京户籍人员需先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人员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2、非北京户籍人员或集体存档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居住证或暂住证、集体立户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到档案中心开具调函,领取《跨地区人才流动登记表》和档案清单,回原籍人才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随档案和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拿(送)到档案中心; 3、经档案中心确认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合格后,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并签定有关存档合同; 4、非北京户口档案与集体立户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该非北京户籍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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