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燕(化名)在与陈力(化名)2010年结婚后将户口迁入陈力所在的柳江区某村,并于次年分得土地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她与陈力离婚,后再嫁至云南省某村,但未在此村分到土地。离婚后,石燕的户口从陈力家迁出,但仍单独落户在该村。2018年起,因村集体土地被占用,某村村委会每年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石燕在2018年、2019年均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去年2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并表决,决定不再让石燕享受该村村民任何集体待遇,理由是石燕再婚后不及时迁出户口,在该村是悬挂户口,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据此,村委会2020年、2021年未向石燕发放土地补偿款。石燕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村民会议决议,并向其发放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那么,石燕的诉讼请求能得到左边法律右边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柳州日报社左边法律右边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石燕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某村并从该村分得土地,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便离婚后再婚其户口也始终在该村,且在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连续两年分得土地补偿款,不能因其离婚后无居所未在该村生活就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某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不能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前,一般不宜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出嫁或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法理出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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